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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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4號聲明人 曹世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二、本件聲明人曹世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79、1081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在案。聲明人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楊真明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