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聲請人 蘇志成 律師即 方敏生 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蘇志成律師即方敏生遺產管理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所補正之函僅條列股票明細,並未記載「掛失」系爭股票,請補正正確之掛失通知函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