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佑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拾貳顆(驗餘淨重合計伍點壹柒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23號被告徐佑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22顆(送驗淨重5.9128公克、驗餘淨重5.71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徐佑軍因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6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月10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扣案之綠色錠劑22顆,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MDMA成分,送驗淨重合計5.912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1764公克、純度45.7%、純質淨重合計2.7021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1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該等綠色錠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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