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燦雄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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