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林明玉 被告 盧泰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明玉係被告盧泰成之母,被告現由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詐欺案件審理中,因該案件業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已無羈押被告的原因與必要,爰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02年11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03年1月10日審理時已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前開案件經審理後,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猶屬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若令被告具保,實無法排除其有另循其他途徑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所陳尚無足使其羈押原因消滅,本院基於預防被告再度為同一犯罪之考量,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