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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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76號、98年度執他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玖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0.8992公克)內含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0月21日航藥鑑字第0975429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而被告轉讓禁藥犯行已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述案號判決書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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