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終止租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16號上訴人 李妙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逸真 因本院台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445號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760元,上訴人僅繳納5,790元,尚欠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