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複代理人 温菀婷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仲南萍 等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 林淑惠 即 林建忠 之繼承人、 林坤雄 即林建忠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嗣具狀追加仲南萍等人為本件被告,並變更其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96,98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500元後,尚應補繳294,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所附之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