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孟采 代理人 王裕鈞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最新的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郵局、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名下有田賦三筆(公同共有)之應繼分比例及依比例計算之田賦價值。
⒊最新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舊版為紅色),均為正本。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0年1月4日台新總個資字第
1100000032號函陳報六家債權銀行債權總和3,900,496元(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49號卷第48頁,未包含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聲請人應陳報最新債務總金額。⒌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目前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⒏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以及有無受子女之扶養?若無受扶養,應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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