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宏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0000000
SHA,M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美金25102.66元,核定為新臺幣823367元(以今日匯率32.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