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翰緯 法定代理人 陳進 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莉芬 、 蔡明達 即明進鋁業壓鑄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