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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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慧雪 即東寧五金生活館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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