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告 黃明修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蓉芝 律師被告 陳文欽
陳文堂 薛陳玉陳金里 黃武生 黃信源 黃武忠 陳進水 陳文德 楊嬌霞 (即 陳文彬 之繼承人) 陳玟均 (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元 (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誠 (即陳文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報下列事項:本件分割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區○○段,惟原告之民國104年8月11日民事準備㈡狀及105年5月16日準備㈢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均記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等語,與本件關聯性為何?或僅係誤植?請確認後陳報或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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