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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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甲○○
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林玉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30日│14,850元│AD0000000│94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裁││││限公司馬蘭分行││││定及登載新聞紙之發票日均載││││││││為94年11月31日,因11月份並││││││││無31日,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應以該月之末日即94年││││││││11月30日為發票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宏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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