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8982號債權人健華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 澎淑英 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經查本件債務人乙○○並非非現健華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無分擔繳納共用部分管理費之義務,管理委員會自不得依前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該等住戶給付。故本件對債務人乙○○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