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9111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維鈞 、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簡維鈞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簡維鈞非租賃契約之租賃人或保證人,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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