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 黃淼 棪、 胡冉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渠等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㈡已依下列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
⒈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
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
⒉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
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