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97年度家調字第309號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上開請求離婚事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就前開訴訟事件所須繳納之裁判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及該分會97年9月1日審查表資料各1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家事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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