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榕
林美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套貳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嘉榕、林美佐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83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年1月13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80號駁回再議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而本件扣案之手套2雙,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