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23號再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4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4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28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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