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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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表:95年度除字第4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朱明添 中醫診所│新竹第三信用合作│94年12月30日│7,920元│RC0000000││││朱明添│社中正分社│││││├──┼───────┼────────┼──────┼──────────┼───────────┼────┤│002│ 徐智傑 │第一商業銀行 竹東 │95年8月30日│70,000元│TB0000000│││││分行│││││├──┼───────┼────────┼──────┼──────────┼───────────┼────┤│003│徐智傑│第一商業銀行竹東│95年4月30日│70,000元│TB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