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號、455-1地號、988建號、1320建號)。
二、相對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系爭本票(票號:CH634017)有無提示?請補正提示日。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