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債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債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債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債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債券,本院將宣告該債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何仁智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號碼│種類│張數│面額│債券期別│││││││││├──┼───────────────┼──────────────┼────┼───┼────┼────┤│00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6236│金融債券│5│100,000│9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