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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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林志祥 失蹤人 林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國安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林國安(男性,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96年4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國安之遺產負擔。
事實即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林國安(男性,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革豐707(FAIRWINNER707)號漁船之漁群觀察員,於89年4月2日在北緯1度50分東經139度37分漁場作業中,與飛行員完成空中巡漁返航後,甫自停機坪下來至主甲板後方時,因不慎踏到鐵管滑倒,失足落海,雖當時天氣堪稱良好,惟海流湍急,瞬間就將失蹤人吞沒而失去蹤影,船上船員見狀,立即丟下救生圈,放下二艘工作小艇,並派出直昇機在附近海域來回搜尋,然接連4天日夜不停之搜尋,均不見林國安之蹤跡,經詢問附近海域作業之友船,又未獲相關訊息,迄今生死不明已逾七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家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廣告之報紙為證。
二、查聲請人之父林國安於89年4月2日在北緯1度50分東經13
9度37分漁場作業中,因不慎失足落海,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7年8月2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林國安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一項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三、失蹤人林國安自89年4月2日失蹤,計至96年4月2日計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