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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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新竹縣秀巒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被提起公訴(92年度易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黃美文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馮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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