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343號
原   告  江紅秋
送達代收人  陳文石
被   告  吳明顯長潤 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伍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3人 郭明鈺 涉有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牽
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且第3人郭明鈺復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通緝中,遂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第3人郭明鈺業已到案,且所涉上開刑事案件亦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3年度偵緝字第516號
提起公訴,目前在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訴字第1071號審理
中,有卷附起訴書及調解通知書各在卷可憑。本院認為第3
人郭明鈺既已到案,則本件訴訟相關疑點將可經由訊問第3
人郭明鈺等證據調查方式獲得釐清,且為避免本件訴訟久懸
未結,影響原告之訴訟權利,本件訴訟自無再繼續停止之必
要, 爰依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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