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被   告  李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
壹仟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
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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