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林志淵
       陳政忠
被   告  李永村
       吳錫昌
       吳道昌
       吳媽唎
       吳幸唎
       吳哲明
       李國榮
       李國輝
       李雅惠
       李永欽
       李美容
       李俊明
       江旭
       江淑齡
       陳吳素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漢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5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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