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林志淵
陳政忠
被 告 李永村
吳錫昌
吳道昌
吳媽唎
吳幸唎
吳哲明
李國榮
李國輝
李雅惠
李永欽
李美容
李俊明
江旭
江淑齡
陳吳素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漢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5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