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上訴人 崔林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3年5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於103年5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