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2號原告新竹縣關西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鍾助福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被告 曾如柔 (原名 曾源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兩造所締結之借據「三、特約條款」約定合意管轄,略以:「因本借款如招致涉訟時,同意以本社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見司促卷第8頁),足見兩造就該消費借貸契約所生之訴訟,約定應由原告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被告既已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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