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FEBRIYANTIPHIONG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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