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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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丙○○
張正鈴 被告丁○○
壬○○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 在被告癸○○
己○○○辛○○○子○乙○○戊○○甲○○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7,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音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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