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2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其起訴狀內事實及理由之陳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並未記載兩造親子關係不存在之原因事實,其起訴之程式與法不合,爰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如原告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