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純賢 即林 岳賢
林憲 卿 許嘉真 即 許素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77,5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純賢即林│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5.326%│││80123│岳賢、林憲│月11日起│││││元│卿、許嘉真│││││││即許素枝││││├──┼───┼─────┼──────┼──────┼───────┤│002│新臺幣│林純賢即林│自民國105年2│至民國105年6│年息1.69%│││197471│岳賢、林憲│月11日起│月27日止││││元│卿、許嘉真├──────┼──────┼───────┤│││即許素枝│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62%│││││月28日起│││└──┴───┴─────┴──────┴──────┴───────┘┌──────────────────────────────────┐│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純賢即林│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80123│岳賢、林憲│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卿、許嘉真│││10%,逾期超過││││即許素枝│││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2│新臺幣│林純賢即林│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97471│岳賢、林憲│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卿、許嘉真│││10%,逾期超過││││即許素枝│││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