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謝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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