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小字第34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設於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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