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1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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