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2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翁永寧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己○○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1,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7日起至125年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己○○於95年2月27日邀同第三人丁○○、戊○○、翁永寧為連帶保證人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9,400,000元,借款期限至96年3月6日止,額度循環動用,隨時借,隨時還,按月繳息,到期還清。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己○○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8,596,7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翁永寧於95年8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第三人己○○,而第三人己○○又於97年2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房屋擔休放款合約1件、客戶歸戶查詢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地籍圖謄本2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四、聲請人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2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282│旱│1,087.85│全部│├──┼───┼────┼───┼───┼─┼────┼────┤│002│臺南縣○○○鎮○○○段│510│旱│136.93│全部│├──┼───┼────┼───┼───┼─┼────┼────┤│003│臺南縣○○○鎮○○○段│511│旱│18.0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