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內記載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惟依其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債權數額總額明顯已有不符,究應以何者為準?且聲請人尚有遭第三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制扣薪之強制執行事件,則聲請人詳實債務數額究竟為何?自有重新詳實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必要。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請說明:
㈠每月需支出之電費、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之額度列計基礎為何?亦請一併附上最近幾期之繳費收據。
㈡至其他必要支出保險費3,825元部分,亦與聲請人所提供之
存摺影本內所載扣繳金額不符,請說明之,如有相關契約證明併為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