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辛文升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鐘梅菁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