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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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金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8年度執更字第87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徵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意見,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20日回覆意見表示:「本署108年9月26日核發之108年執更字第872號蔡金春執行指揮書乙事,經查該指揮書業經註銷,本案改以本署108年12月3日核發之108年執更丁字第872號之1指揮書執行」等語,有士林地檢署108年12月20日士檢家執丁108執更
872字第1080057239號函附卷可參,顯見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金春(下稱受刑人)異議本件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字第872號執行指揮書有登載錯誤之情形,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3日更正。復參以士林地檢署108年執更丁字第872號之1執行指揮書備註欄亦記載「3.換發指揮書,註銷本署108年9月26日核發之108年執更字第872號指揮書,改依本件執行,原裁判書類及撤銷假釋相關資料沿用。4.本件判決內之刑後強制工作部分已因法律修正無庸執行」等語,有士林地檢署108年執更丁字第872號之1指揮書附卷可按,可知本件受刑人所異議之士林地檢署108年執更丁字第872號執行指揮書業經註銷而失其效力,且無庸執行刑後強制工作等情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爭執之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
872號執行指揮書既業經註銷而失其效力,受刑人之聲明異議即失所附麗,則受刑人以該執行指揮違法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即無理由,且其據以異議之情形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更正辦理,已無異議救濟之實益,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