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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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李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8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8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被告 楊清熙 之債權人,其將所有之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恐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實現其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相關卷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8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復未提出經上開事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又聲請人雖提出其對該事件被告楊清熙之債權憑證,惟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尚難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人復未釋明有何其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89號訴訟卷宗,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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