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德財 律師被告甲○○○○○○
弄4衖1證人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雅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