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98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7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9,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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