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抗字第7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中堂 等人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