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甲○○住○○縣○○鄉○○路○段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5,2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3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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