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1164號聲請人 廖梅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東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經查,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12年12月17日,早於到期日同年12月31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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