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鳳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鳳茹於民國(以下同)93年3月4日、105年10月6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3年4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89,449元,及其中本金182,91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3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621元陳鳳茹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75%002新臺幣31272元陳鳳茹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121025元陳鳳茹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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