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建宇 被上訴人被告風英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9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許文棋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