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倪世澤 被告 許清亷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新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